宪法规定的公民法律权利

公民权是“公民权利”的简称。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身等各项权利。既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又包括一般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美国学者将公民权分为两类:实体权和程序权。实体权指宪法和法律关于保护人身、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的自由;私有财产权;请愿权、选举权等。程序权指作为保护实体权手段的、有关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权利,如不受非法搜査与扣押等。 [1]公民权是一个人因拥有某国国籍而享有这个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保障公民权是政府的首要职责和义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权利。(4)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6)特定人的权利。(7)监督权利。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权利体系构成

1.平等权:作为宪法适用原则,涵盖权利享有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与法律保护平等三层含义
2.政治权利与自由: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等,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依法不享有选举权
3.社会经济文化权:涉及财产权、劳动权等需国家积极保障的受益性权利

权利行使边界

不得侵犯国家、社会与集体利益
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利
特定权利需承担法定附随义务

特殊主体权利

除自然人外,私法人也可成为部分基本权利主体,但政治权利因国籍差异受限。公民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统称,是人权的法律化和具体化。特殊群体如妇女、华侨等享有专项权利保护,体现权利主体的差异性

与人权的关系

人权作为先国家存在的政治概念,需通过法律化转化为公民权才能获得宪法保障,二者在性质、适用范畴及实现路径上存在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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